问题 | 合同权益不对等原则 |
释义 | 合同有效性原则是基于真实意思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即生效。然而,如果合同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合同只对一方有利,只要是出于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但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约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的合同无效。 拓展延伸 合同法中的权益保护原则 合同法中的权益保护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平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和合理保护。在合同权益不对等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不公平手段对他方造成损失。同时,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中的权益保护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合同法中的权益保护原则确保了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生效。对于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以及约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均无效。因此,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和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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