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婚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都是军人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婚姻无法维持,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该内容由 姜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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