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处分是得本人签名。 学校处分需要被处分人签字,否则就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处分了如果没有申诉就会入档案。 学校处分种类如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综上所述,学生是直接受到处分的人员,应对处分决定有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学生在面对处分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签字确认也是表明其接受处分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