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及详解: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进行,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该法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法_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