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时,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行政上诉书》(YS005),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书包括以下几部分: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3)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二审应诉 (1)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在原告上诉获准,人民法院发出二审应诉通知时,行政诉讼岗应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制作提交答辩状提交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答辩状的写法与答辩状大体相同,只将案由改为“因上诉人不服xx人民法院x字x号行政判决(裁定)书而提起上诉,现就其上诉所提事实和理由作出答辩。”。 (2)二审举证、出庭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在二审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出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特别是在一审中未出现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上诉理由或答辩理由。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在二审以开庭审理形式进行时,按照法律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3)二审判决签收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对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或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服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时,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诉书》(YS006)申诉。 税务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