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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法律规定
释义
    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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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