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释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是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6]。
    制定过程
    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容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特殊作业有关。特殊作业环节已经成为中国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灾区”,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将“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6月正式实施以来,规范了化工企业特殊作业环节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加强了作业过程风险控制和作业前的审批,明确了作业过程人员监护的重要性,对减少和防范特殊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几乎每年都发生因特殊作业引发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企业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暴露出企业在特殊作业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规定的安全措施还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且部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等问题,有必要对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中的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3]。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