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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险产后几个月内报销
释义
    生育保险的报销期限是在宝宝出生后的18个月内报销,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材料到社保部门进行合法的办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由社保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如果不符合条件那么是无法办理报销的。
    生育保险报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要满足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参保者需在缴费状态,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不过,由于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是有所差别的,所以建议还是以当地社保中心的政策为准。
    一般情况下,对于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费用,参保者只要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即可。而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的话,则需前往当地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报销的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的报销情况,是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生育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合法的办理生育保险的报销,如果超出规定的期限的,那么是可以导致生育保险无法办理报销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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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