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管理制度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储蓄业务,加强储蓄管理,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储蓄系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折)作为凭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储蓄业务,加强储蓄管理,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储蓄系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折)作为凭证,凭存单(折)支取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银行储蓄所、储蓄专柜等储蓄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办理储蓄业务应执行国家保护和鼓励个人参加储蓄的政策,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储蓄机构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五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则、合理布局、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适时调整,完善功能,提高单位吸储能力。 第六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 (三)符合安全防范条件。 第七条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 第八条 储蓄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国家储蓄政策和规定; (二)保证储蓄任务的完成; (三)办理各种储蓄业务和经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四)宣传储蓄业务,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五)管理、辅导、检查储蓄网点(含经当人民银行批准的储蓄代办点,下同)的工作。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九条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外币储蓄存款,其本金和利息以外币支付。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办理定期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为储户办理定期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二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二)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可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代收水电费等服务性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四章 账务组织及帐务核算 第十四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两个系统都根据同一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行核算,全面反映储蓄业务发展和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应每日核对,保证完全相符。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设立开户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差错事故、作废凭证、已用传票保管、业务专用章及作废、挂失申请书目录、查询查复、工作交换等登记簿。 第十七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每日营业终了,各种帐、簿、卡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第十八条 储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帐要复核,钱要复点; (二)存款先收款、后记帐,付款先记帐、后付款; (三)当时记帐,帐折(单)相符,当天结帐,轧对平衡; (四)帐户余额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相符;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设簿记载,专人保管; (六)公章、私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 (七)双人管库,双人押送现金; (八)帐帐、帐折、帐款、帐实、帐据、帐表相符; (九)机构撤并、人员变动,核对帐款,办理交接。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按柜员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机构会计核算要做到: (一)办理业务实行个人负责制,单收单付; (二)办理收付款业务,帐款要自复; (三)受理业务笔笔清。 第五章 储蓄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条 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二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更换存单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到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行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储户发现储蓄存款利息有误时,有权要求经办的储蓄机构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及时复核和纠误。 第六章 库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储蓄机构的库存现金,根据业务需要由管理单位从严核定。限额最高不超过3天的业务需要量,并按业务增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库存现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不得用白条抵库。 第二十九条 库存现金设簿登记、每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当天发生的业务,当日结帐,不准抵库。特殊情况和营业以外时间发生的业务,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入次日帐,并在营业日报上注明,以便加强事后监督。 (共计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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