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附: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缴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缴存准备金的缴退 第四章 留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 附:中国农业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缴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缴存准备金的缴退 第四章 留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要点。 (一)改革内容。 1.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对一般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为8%,并实行按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按总行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法人按旬(旬后五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未按时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6.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为7.35%)统一下调到5.22%. (二)资金划转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开设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余额,划转日余额不足或超出部分,责成各分支机构在原备付金账户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统一在3月31日上划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上划完毕,省级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上划完毕。 二、为适应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顺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总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表明中央银行将进一步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动,合理调节资产配置,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各级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调度手段,合理确定系统内资金调控力度,灵活调度头寸,提高主动实现资金平衡的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局部支付危机的能力。 (二)为适应改革要求,正确传导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对系统内资金调控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分行缴存二级准备金制度,改为分行按月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既用于保证全行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又作为总行平衡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同时为保证各分行的结算需要,防范局部性的支付风险,对分行实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考核制度,促使分支行保证支付。 (三)各分行缴存准备金统一确定13%的比率,从199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即4月初缴存准备金的缴退按3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改革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自下而上全额上划到总行,进入“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作为分行缴存准备金的基数。以后每月按规定时间由分行向总行缴存。原二级准备金缴存制度终止,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自动形成向总行计划上存,于4月初由总行统一操作。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对不能按期足额上划总行缴存准备金的,由总行直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账户扣缴。 (五)留存准备金的管理,考虑保证支付的最低需要和当前中国农业银行纵向资金调度的现实条件,总行对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留存准备金率只核定低限,依据各分行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在3%~6%之间(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另文下达),总行按旬监测考核。分行低于低限部分,必须及时补足。对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分支行根据支付需要自行确定,总行在非生息资产中考核。 (六)改革后各级行因缴存准备金率(原一二级准备金)下调而释放出一定资金量,上级行应相应调整资金调度计划,对因此造成的资金差额实行全额调度,以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资金统一调度。 (七)各级行要抓住机会,主动协调,针对各金融机构释放出的存量资金,积极清收同业拆出资金,重点是拆放农村信用社(含信用社贷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和南方证券公司的资金,努力盘活拆放同业资金存量。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分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水平,规范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提高效益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第四条 准备金存款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共计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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