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我国子女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予准许。虽然农村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但男孩的抚养权如何确定还是要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角度做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