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戴头盔。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天津市也相应号召。 法律依据: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四)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确保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部件性能完好。 (七)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携带残疾证。 (九)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