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
释义 | 旧规章: 集团公司注册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新规章: (一)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团; 3、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现代服务业 包括: (1)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 (2)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 (3)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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