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视居住后两年不判就安全。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它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或者判决后的缓刑期内实施。监视居住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判决被监视居住的罪犯实行严密的监视、约束和管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监视居住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2年。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解除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并且,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也因不同情况而异,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前,应当了解自己的情况和解除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