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限制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一)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二)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一、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竞业禁止违约金标准是怎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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