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增值税应当如何缴纳? |
释义 | 增值税固定经营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经营者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税期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下个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为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列货物销售或进口,税率为11%: 1、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空气、热水、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国务院决定调整税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