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髙人民的生活水平。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法律依据: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对行政处罚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的制度。 第六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