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 2、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 3、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者代理行。 4、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