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入住家庭式养老院的步骤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设立家庭式养老院的条件及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步骤。条件包括确保场所设施符合标准、准备开办经费、制定章程、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分析 一、申请设立家庭式养老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确保拥有稳定且具备基本设施的场所、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 2.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 准备相应的开办经费; 4. 制定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需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筹办申请书,包括:设置机构原因、规范的机构名称;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施等。 结语 申请设立家庭式养老院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拥有稳定且具备基本设施的场所、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并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还需要准备筹办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筹办申请书需要包括设置机构原因、规范的机构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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