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标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进行招标。对于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放弃中标的中标第一候选人,招标人对其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