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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类别有多少种划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工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主观:
    工程类别就是工程的分类,专业工程类别大类有: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拓展延伸
    工程类别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工程类别的分类方式有多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分类体系,可以将工程分为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化工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环境工程等多个类别。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桥梁工程等;电气工程包括电力系统、电子工程、通信工程等;机械工程包括制造工程、自动化工程、能源工程等。化工工程涉及化学反应、材料工程、制药工程等。交通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铁路工程、航空工程等。水利工程包括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工程等。环境工程涉及环境保护、废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等。这些分类方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不同类型的工程,并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则负责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工程类别涵盖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理解和研究不同类型的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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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