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挣差价构成职务侵占吗 |
释义 | 一、相关案件 利用洽谈外贸生意之机,隐瞒实际成交价,要求外商将货款汇入私设的公司,再降低成交价打入任职公司,从中赚取差价近两万美元。日前,外贸员荣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27岁的荣某是凤岗镇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外贸业务员,负责产品推广、洽谈生意、办理订单合同、催要货款等工作。2010年4月初,外国G公司有意订购炉盖、垃圾桶等产品,荣某与该G公司洽谈后确定G公司以43650.72多美元的价格购买炉盖、垃圾桶等产品。后G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订单合同发给荣某,荣则将合同上的43650.72美元的价格更改为39107.52美元并打印出来后上报给其老板签名确认;供货完成后荣某要求G公司将全部货款打入其私人在香港设立的贸易公司,接着由其香港公司以之前更改的合同价格打回给其任职公司,荣某从中将4543.2美元据为己有。2010年5月,荣某利用同样的方法侵占与外国F公司交易的13545美元。 检察官分析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荣某作为该五金制品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佣劳动关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后荣利用洽谈生意、催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合同价格的方式得到公司的确认交易,再要求外商将货款打入其私设的公司,其再将虚报的货款汇入任职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将本应公司所得的收入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相关法律法规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是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是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对于利用职务便利“吃差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着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三利用其作为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17万元的货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单位所有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这17万元的货款并未被该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业务员与单位的关系比较特殊,他们的关系并非严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严格来讲,业务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自然就难以用“职务侵占罪”定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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