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不管离婚不离婚,都可以为生下来的孩子办理户口。2、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的,应该去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进行办理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应持的证件、证明:(1)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据介绍,日前,市人口计生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对出生入户时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要求,市民如需要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必须提供申请人拟入户地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出生入户的计生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