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税源采集时,进入印花税“印花税信息新增”页面,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申报属性”后点击“提取信息”按钮,再根据当期应税情况填写“税目”,并且需要准确填写相应的“计税金额或件数”、“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等字段信息。其中: (一)按次申报的税目,直接点击提取信息,在税目栏后方下拉框箭头内选择正确的税目,输入所需申报税目的计税金额或件数,点击保存,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再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主页面,选择相应所属期,勾选印花税税种,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二)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需在系统内有税费种认定才能提取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