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形一:双方是协议离婚。则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拿着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协议书后给与离婚双方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30日内双方可申请离婚,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情形二:双方是诉讼离婚。应当在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若原被告双方都外出打工超过1年的,原被告居所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离婚诉讼。一般来说离婚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于一审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则一审离婚最快3个月内审结,二审3个月审结。若一审判不离,则原告原则上可以在半年后再起诉,而被告可以随时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