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派出所没有 行政拘留 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 警告 、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