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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释义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具体如下:
    1、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
    4、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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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