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益性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城六区、阎良区、五区一港两基地不低于1500元(原标准为1200元),其余区县不低于1400元(原标准为1100元),其中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岗位补贴(原标准为620元);2、将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标准调整为:市劳动监察支队、城六区、阎良区、高新区2292元(原标准2084元),其余区县1948元(原标准1771元)。劳动保障协理员月工资待遇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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