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继续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上限: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523元÷12×300% = 17880.75元/月。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