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向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再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单位对产品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