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二类保健。副局级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在县级单位担任过正职的离休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一类保健。副市级干部;正局级干部;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市直单位副职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含享受县处待遇)离休干部;194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5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享受一类保健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