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区别于所有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1)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的,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 (3)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二、用益物权的组成 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2、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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