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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困境事件
释义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量增加,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越来越高,判决赔偿数额逐年增大,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结案率偏低,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申请人意见较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对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些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被执行人时,履行能力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已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也不可能靠其自己的融资能力偿还债务,对那些被告人已被执行了死刑的案件,执行时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对其遗产情况难于摸清,财产界定困难。
    其次,在诉讼程序方面,由于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审判中,赔偿数额采用全额赔偿原则,并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导致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差距增大,增加了执行难度。少数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安排问题导致错过了执行时机,使原本有执行条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已丧失执行条件。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除了执行人员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尽职尽责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外,还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应该在执行方法上不断创新。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难的问题,可采取变通的方法执行,先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将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确定下来,再动员被执行人的家属购买被执行人的份额,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如该房产确实无法变现,执行法院可将其房产实际控制,交由申请人或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由申请人或房屋中介机构出租,以租金收入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债务清偿后,房产归还被执行人。
    其次,为提高执行到位率,需要审理机构及相关机关共同努力。审理机构在审理时,要注意审执结合,注意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由受害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案机构应采取措施,在一定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利于案件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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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