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紧急避险人不成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原则不以犯罪处理,例外情况下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具体条文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造成不应有损害。至于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需根据案情分析险情来源、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等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 1.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2.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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