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户口簿的样式由公安P统一制定,各省自行印制,加盖公安厅的印章。现在没有报到户口簿有新版的。部分省取消户口登记的农业和非农业性质的户口簿,只是在户口簿首页的户口性质里,统一写成了居民户口,取消了农业或者非农业性质之分,所使用的还是原来的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