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商业惯例,通知方式一般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如果双方未约定,则通常以书面通知为主。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特定的通知方式,双方应该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7条规定:“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2.《国际商事仲裁规则》(UNCITRAL)第2.2条规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涉外合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涉外合同中的通知方式应该由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并要遵守约定的方式。若没有约定,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为主,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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