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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期购买能否约定行使所有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只有当支付的款项小于总价的五分之一的时候卖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其余情况买方都可以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一、分期付款中的分期应当如何解释
    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但不能简单地以合同中有分几次支付价款的约定就认为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且不属于付款“条件”。例如,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20万,首付2万,余款18万,分36期付清,每期于每月25日支付5000元,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
    根据上文内容可以知道,分期付款仍然可以正常享受物品的使用权,除非当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需要支付的款项小于总价的五分之一,那么出卖人是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款项全部支付。
    二、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购买者能处分该房产吗
    执行分期付款商品房时,一般不能直接处分该房产。
    若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按期支付购房款的,可处分(拍卖或变卖)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益;若购房人不能按期支付的,视为购房合同已终止履行,则可向房地产公司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处理。
    应注意的是,并非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须全部退还,因还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若房地产公司应退还部分购房款而该公司又拒不退还的,可责令购房人(被执行人)向法院起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下落不明或怠于行使权利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开发商同意直接处分该房产的,法院应从所得款项中向其支付剩余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购房合同中,因已付购房款形成的权利一般已质押给银行,应保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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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4: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