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释义 | 在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是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更高级管理人员呢? 案情: 李七和高六在讨论共同投资一家公司的事情,关于公司管理层的问题,现在双方遇到麻烦了,李七想当公司的董事长,高六不赞同,因为李七之前的经营不善尚欠别人的100余万元还没有偿还。高六想当公司的董事长,李七也不同意,因为高六一年前担任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个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了,并且高六负有个人责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您认为李七和高六,谁更适合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5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李七和高六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那么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事情怎么解决呢?其实很简单,可以外聘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担任,只是作为股东的李七和高六,要在公司的章程、聘用协议及公司治理决议等相关协议和决议中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引狼入室,增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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