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是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是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不得设定行政征用。 六是不得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