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使用个人医疗保险 |
释义 | 个人医疗保险的概念个人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利用各种保险工具搭建自身的医疗保障体系,个人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个人只要每月把钱交给所在单位或企业的相关部门便可,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社保局交纳。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保障程度远远不够,因此需要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通过交纳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有效的搭建个人能医疗保障体系,防范风险。个人医疗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由于社保有起付限、不报销自费同时也有除外责任,因此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提供充足全面的保障。个人医疗保险怎么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了有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中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以及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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