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6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正式发文调整成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全线上调。 1、本方案适用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要求 1、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