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逮捕后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3、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取保候审;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6、如果逮捕后羁押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7、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