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质押不一定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衍生问题:
 可以出质的权利有什么?(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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