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院方在医疗损害中有过错责任的,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的赔偿标准跟医院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影响都有关系。 一、医院对医疗并发症担责吗 对医疗并发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要担责。如果有过错,医院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责任主体是谁 医疗过错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