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