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难获死亡赔偿金引争议 |
释义 | 2008年5月19日,湖口县文桥乡文桥村47岁农妇殷平枝在文桥卫生院做肾结石手术过程中身亡,事后,被鉴定为一级甲等损害赔偿纠纷,在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并不排斥患者家属还可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其他赔偿,因为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辉明律师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该项赔偿,如果单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得构成医疗事故比一般性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由此将使裁判结果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法院对该条例参照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在后,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患者家属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一、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以下不同: 1、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赔偿项目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二、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最明显的区别是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指的是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医疗事故主要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