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 |
释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并应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如果是野生陆生动物,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监管;如果是野生水生动物,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 (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 (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一)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 (二)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照规定需要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 (三)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配处理。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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