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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数物合同的标的物问题
释义
    买卖合同中,如果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数物的分离是否会损害标的物的价值,需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和第六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分不同情况有两种处理结果:
    其一,如果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其二,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以数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多个物在同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物之间必须没有主从关系,即相互之间不成立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否则应根据上文予以处理。在数物中的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仅买受人一方有解除权,出卖人一方无此权利;买受人也只能就该物解除,而不能延及其他的物,这属于合同的部分解除。买受人对一物解除的,在当事人之间对该物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要互相返还。在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持数物间的关联价值,当事人均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而不仅仅买受人有此权利。数物的分离是否会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予以考虑。主观方面主要是看当事人买受或者出卖标的物的目的,如果仅解除一物会妨碍其目的的,可以全部解除;客观方面主要是看数物的分离是否使符合约定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大为降低。
    相关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一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物,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况处理方式。一是若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解除该物;二是若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会损害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可解除数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数物中的一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有解除权,出卖人无此权利,且解除只涉及该物,不延及其他物。而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会损害标的物的价值时,当事人均可解除数物合同。解除后应互相返还。解除是否会损害标的物的价值,需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以上为买卖合同数物解除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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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