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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释义
    (1)损害赔偿(直接、间接);
    (2)逾期违约的,中止履行;
    (3)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办法:
    交货,未交,交货(当中有一批交货可以解除,但第三批必须交货)。
    交货,未交,交货(第二、三批由于没交款,都可以解除)。
    交,未交,未交(第二批零配件没有到可以全部解除)。
    一、设备买卖合同违约应该如何处理
    设备买卖合同违约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交货事件发生后,供应商还应在交货前与买方协商交货相关事宜。当买方仍需要时,可以继续按数量交货,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如果买方认为不再需要,有权在收到发货商的通知后15天内,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供应商继续发货。
    二、买卖合同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卖方。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在《民法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对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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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4: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