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享受自治县待遇 |
释义 | 脱贫攻坚取得全胜 经济实力大幅提升 据中共西林县委常委、西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尚学介绍,西林县享受自治县待遇30年来,尽锐出战,克难攻坚,全县44个贫困村全部脱贫出列,11505户50235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发生率从33.23%到全面清零,成为桂西北五县第一个脱贫摘帽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胜,全县各族同胞同全国人民一道如期步入全面小康社会。全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县地区生产总值(GDP)从1992年的8553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42.44亿元,总量增长49.6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43倍;财政收入增长75.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027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542元。持续加大对各民族群众产业发展引导,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深入开展乡村治理,让农村变得更加美好。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城镇建设提质扩容 据中共西林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隆盛营介绍:享受自治县待遇30年来,县城区面积从1992年的不足3平方公里拓展至如今的8.29平方公里。从原来的2镇9乡撤并为如今的4镇4乡,全县农村地区“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普遍改善,实现乡乡通二三级路、村村通四级路、20户以上村屯通水泥硬化路。打破交通桎梏,建成3条与云南、贵州接边二三级公路,横穿全境、连接东西的田西高速公路即将建成通车,广西“西大门”的区位优势正在不断激发。积极探索联建,与滇黔相关县(市)共同推进万峰湖合作、“跨省通办”、支部联建、联席会议制度等多个领域多个战略合作事项,“一肩挑三省”作用日益凸显。把握发展机遇,借力中国-东盟博览会、东西部协作等,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共引进200余家企业到西林落地发展,市场主体总量增长到1.23万户。全面深化改革,推出1200多个改革事项,涉及文化教育、养老就业、医药卫生等多领域多行业,解决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生态优势日益突显 充分保障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苗族、瑶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比提升至15%左右,苗族、瑶族干部占比达18.19%。用“市域治理·西合党建”5G+大数据平台,推动社会治理线上线下双管齐下。西林连续15年获评“广西平安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得到了巩固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7.69%,空气优良率达98%,地表水监控断面水质、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控检测达标率均为100%,全县土壤环境保持稳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自治区级生态县、广西森林县城等金字招牌越擦越亮。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打好“生态牌”,大力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建成3个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2个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示范基地,6个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区。 民生保障持续改善 在教育方面让人民满意,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创新十二年一贯制办学,全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72所,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目标已经实现。做优做强医疗服务,推行公立医院集团化改革,与罗湖区集团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构建紧密型医联体,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成立医共体,“病有所医、病有良医”的民生承诺逐步变为现实。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建成一体化救助服务中心、康养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民族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领域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功创建3个自治区级、16个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引导各族同胞坚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各族儿女团结一心跟党走,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把抓党建贯穿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促疫情防控等重难点中心工作全过程,全县99个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实现规范化建设,农村、机关、两新等8大领域组织建设实现形、实、效全覆盖,创新打造桂滇黔跨区域联合党建,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基层党建迈进5G时代,基层党建战斗堡垒建强筑牢。 下一步,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创新实施“回声工程”等机制,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大力推进清廉西林建设,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向好。 法律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林县和凌云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若干规定》 西林县和凌云县聚居着人数较多的苗族、瑶族。根据西林、凌云两县的历史状况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为加速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经研究,决定给予西林、凌云两县(以下简称两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两县人民政府可从本县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两县人民政府可采取特殊政策,积极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西林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一定数量苗族、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苗族、瑶族干部的比例与人口的比例大体相适应。 凌云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瑶族干部;在全县干部中,逐步做到瑶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适应。 三、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可根据本县得工作需要,核实县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编制;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在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内,接收国家统配人员之后,由各县自行安排补充;教育系统自然减员指标,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年度拨给县教育部门使用。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招收录用干部和工人总指标中,各县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两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高寒边远山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两县人民政府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和在自治区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根据各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两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积极发展林业生产,有计划地砍伐林木,除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外,其余木材可随行就市,自主安排经营、加工和销售。销往区外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归口有关手续。 对在林区中的采伐剩余物、木头木尾应充分利用,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并自主销售,不列为计划内指标。 在县内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给县的比例给予照顾。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七、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对可以由县开发矿产资源可优先给县合理开发使用;所开采的矿产品除属国家或自治区统管和计划收购的,由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单位收购外,非统管的计划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经营销售;上级国家机关开发的矿产资源,矿块产品税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从利润中给予驻县一定照顾。 八、两县人民政府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本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两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所在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九、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需要,积极组织出口货源,外贸部门在出口商品的收购上适当给予照顾;各县所创贸易外汇收入,除上交中央外,留归各县安排使用。 十、两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自治区对自治县的优待。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统一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增支时,报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增加补贴。机动金和预备费由上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并打入县财政支出基数。 十一、两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税法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十二、两县人民政府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民族班。在边远贫困地区、高寒山区可试行举办寄宿制高小班,经自治区列入计划批准举办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给予民族自治县的同等待遇。各类学校的招生,对居住农村的瑶族、苗族考生应放宽条件录取。 十三、两县享受上述待遇后,县内民族乡建制不改变,仍继续加强对民族乡的各项工作,按规定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四、其他待遇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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